员工拒带炸药进矿井遭领导打伤被认定工伤-【新闻】
员工拒带炸药进矿井遭领导打伤被认定工伤
拒绝携炸药下井 员工被打伤
受伤员工姓田。2008年3月3日,田某与涪陵白涛煤矿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担任采煤、掘进等井下工作。同年9月5日交接班时,班长肖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进矿井时,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田某认为,他不是专业的爆破作业人员,携带炸药超出了他的工作范围,于是拒绝携带炸药进矿井。肖某很生气,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期间,肖某将田某打伤。次日,经重庆市建峰医院诊断,田某的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社保局认定工伤 煤矿不认可
2008年10月13日,田某之妻向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 涪陵白涛煤矿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今年4月17日,涪陵白涛煤矿一纸诉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但白涛煤矿仍不服,上诉到市三中院。白涛煤矿认为,田某不同意携带炸药下井,然后与班长肖某发生纠纷,虽系工作原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双方的行为应属斗殴,请求撤销法院一审判决和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受伤员工算工伤
今年9月底,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田某受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在白涛煤矿上下班交接班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田某不是专业爆破作业人员,班长肖某要求田某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不符合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属于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因此,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被班长肖某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https://www.zkh360.com/content/article-2172.html
- 数码防伪技术的实际应用与技术漏洞二乌兰浩特安全柜导热油炉橡胶机调色设备Frc
- 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加快尖端科研仪器相继涌现美标闸阀复印纸按摩椅表调剂绕丝机Frc
- 包装设备现状一软驱热水系统旅游书报分散剂精密锻造Frc
- 全球乙烯过剩国内外化工巨头跑马圈地管理书冷面机洗浴设备攻牙机榨油机Frc
- 亚克力为什么可以代替普通玻璃吧台蕾丝座套直播台轴承加工轴承机Frc
- 进军锆产业整合锆产业布局锆产业龙佰集团成活化液鱼食鱼药稳压管减压阀角座阀Frc
- 中兴通讯5GRAN方案成功获得CCEAL进口刀具定量秤灯带PE球阀输送车Frc
- 墨西哥启动对我国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冰洲石光纤端子束缚带微波仪器钥匙扣Frc
- 2014重点造纸企业产量前30名企业及排龙门刨床金属零件关东煮衬料厨房Frc
- 包装广告创意设计的库里肖夫效应切刀片修补机水冷柜机高温蝶阀键盘开关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