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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

发布时间:2021-01-08 01:56:32 阅读: 来源:磨头厂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意味着企业要上市就必须厘清委托持股等股权问题。而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企业拟上市,若股东超过200人,必须对超限部分股东的股权进行清理。

在近几年上市的企业中,有诸如梦洁家纺(002397)等较好规范处理委托持股行为的案例,其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均认为不存在因委托持股清理而产生纠纷及潜在风险的情形。而在上海凯宝(300039)的招股说明书中,保荐人对其有关规范委托持股的清理问题的意见为,发行人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已经全部解除。同时发行人承诺,如因委托持股解除存在权属纠纷和潜在风险,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由此可见,上海凯宝作为发行人清楚委托持股问题的处理路径情况,并用“承诺”的方式进行责任担保。此次纠纷案反映了上海凯宝在解除委托持股规范性的操作上存在一些瑕疵。

一般来说解决委托持股的思路是通过以股权转让为形式将显名股东受托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企业通常设立空壳公司,让空壳公司持股。所谓空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投资,从而实现自然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上海凯宝采用的即是此类模式。

以上海凯宝为例,成立中兴贸易和金鑫商贸的目的是就是为了解除隐名股东的代持关系,把原来的隐名股东放到这两家公司中。

其实上海凯宝和股东产生的委托持股纠纷的重点就是双方对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确认函》的不同理解,原告方明确表示对确认函内容不知情,但公司认为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让股东知晓并签字。

由于委托持股关系形成和演变过程通常呈现出时间长、结构复杂的情形,缺失规范化的合同约定。而且委托持股的股东是隐名股东,没有完备的登记备案记录,造成这些股东持股情况错乱复杂。一旦企业上市,在股权价值重估带来财富效应时,股权纠纷往往也接踵而来。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完备的决策程序、适当性的分红机制是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现实方法。所谓完备的决策程序即解决委托持股的方式明确、充分沟通协商、相关合同文书如《确认函》透明、引入公证机制等;适当性的分红机制则是让实际持股权的隐名股东享受同股同权的分红收益,从上海凯宝的纠纷案件也可以看出其上市前的股东分红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上海凯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不管最后判决结果如何,都给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敲响警钟,相信,监管层、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也会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委托持股问题监管、核查,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化的解决委托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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